最近,内蒙古特大公务员考试作弊案情曝光,考试仅仅一分钟左右,即可抄袭考试答案,这起有孙某某参与策划的首列公务员考试作弊案情,内情曝光引发舆论关注。“受过高等教育的我,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道路。我的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公正,不仅给广大考生带来伤害,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我感到深深懊悔。”这是被告人孙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首例公务员考试作弊案庭审现场上的陈述。
据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这起案件于2018年底二审宣判,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邰某某等8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金额不等的罚金。
2017年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在全区12个盟市同时进行。当日上午10时许,在阿拉善左旗某考场内,监考老师发现考生白某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随即将其带离考场并向驻场民警报告。办案民警以此为线索进行细致摸排,发现白某背后有一个严密的组织考试作弊团伙。
负责侦办该案的阿拉善盟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张钊说,该案共涉及考生100余人,历经7个多月才完成取证。经查,该团伙组织者为韩某某,成员年纪都不大且学历较高。他们分工明确,分别负责购买作弊器材、购买未实名登记的手机“黑卡”、招揽考生、收取费用、回收并销毁藏匿作弊器材等一系列环节,且各环节的犯罪嫌疑人只与韩某某联系,互相之间不联系。
采访了解到,考试中使用的作弊器材,由该团伙成员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从犯罪嫌疑人罗某处购买,于开考前一天将接收器发放给考生,并将无线信号发射器放置在各考场附近。开考后,由专人向考场外传输试题并在场外答题,然后再将答案成短信并通过无线发射器群发答案。
国考类考试作弊,严重的情况涉及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修正案九》新增了4项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考试作弊罪:组织作弊罪、帮助作弊罪、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替考罪。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企图违法乱纪谋取不义之财,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