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最新修订:物业不得断电停水催缴物业费

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在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该报告,5月24日下午和25日上午,该代表团审议了民法典草案。代表们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编纂和立法的重要意义,并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和有关各方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100多处修正,其中40多处是实质性的。

有代表提出,在实践中,部分物业服务人员以断水断电的方式收取物业费,严重影响业主的基本生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方案后,提出采用这一观点,在草案合同编物业合同中增加一款规定:物业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天然气的方式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此外,物权编草案还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应当向社会公开。一些代表提出,应强调定期公布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以更好地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采纳本意见,对上述规定作如下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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