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公公杀儿媳”案二审维持原判,凶手被判极刑

红星头条得悉,1月3日,四川省达州开江“公公杀儿媳”案收到四川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一审中,龙某亮被判极刑,剥夺政治权益一生。
2021年6月7日晚,开江县淙城街道明月坝村出现了一同凶杀案,公公龙某亮在家里面将儿媳吴某宇砍致四肢离断,并挖落双眼,致儿媳就地死亡。作案之后,龙某亮应用电话拨打“120”“110”手机,将救济带到案发现场后,按民警指示在现场等待,后被抓获。
↑案发现场
2021年12月23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2年1月7日宣判被告人龙某亮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极刑,剥夺政治权益一生。一审裁决之后,被告人龙某亮示意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龙某亮能否为成心杀人成为庭审焦点。被告辩称,本人是因愤慨“热情杀人”,该当属于成心损伤致人死亡。2023年1月3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公将儿媳豺狼成性杀害,一审被判极刑
1月3日的《四川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2)川刑终110号》,记载了被告人龙某亮的杀人过程。
裁定书显示,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龙某亮之子龙某好和被害人吴某宇(女,殁年30岁)登记成婚,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以来,吴某宇和龙某好夫妻关系不与闹离异,时期龙某亮质疑吴某宇和别人有不合理男女关系,龙某亮为调与龙某好和吴某宇之间的夫妻关系,2020年大年回家后让龙某好留在家里面中,龙某亮单独外出务工。
2020年11月28日,龙某好在四川省省开江县务工时不测身亡,龙某亮随后返回,和老婆李某美、儿媳吴某宇等人合伙寓居在开江县淙城街道明月坝村家中。合伙寓居时期,龙某亮和吴某宇因龙某好的死亡抵偿款、保险抵偿金及小孩抚养等问题出现了矛盾,遂对吴某宇萌发杀意。在案发前几日,龙某亮将一把铁质柴刀藏于其寝室抽屉内,乘机杀害吴某宇。
2021年6月7日下午的时候,龙某亮和吴某宇在家里面中因杂事出现了争论。当晚9时许,吴某宇离家外出,龙某亮经过微信通话问询吴某宇的行迹,吴某宇予以敷衍。龙某亮对吴某宇的积怨迸发,趁家人酣睡后将其藏在寝室的铁质柴刀取出放于裤包中,蹲坐在二楼走廊等待吴某宇。
第二天零时许,吴某宇返回家中。龙某亮再次质问吴某宇,吴某宇未予答复。当吴某宇通过二楼走廊回寝室,通过龙某亮身旁时,龙某亮右手持柴刀砍击吴某宇左腿窝处,紧接着起身站在吴某宇身后,持续砍击吴某宇右腿窝处,致吴某宇仰面倒地。龙某亮随即又砍击吴某宇右腿膝关节处致右小腿离断,砍击吴某宇双手肘处致双肘部离断,砍击吴某宇左腿膝关节处致左小腿离断,后用手指将吴某宇双眼抠挖出来,还在吴某宇断肢上砍击数刀,致吴某宇就地死亡。经鉴定,吴某宇系锐器屡次砍击四肢致双肘部、双膝部离断并发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龙某亮作案后,应用电话拨打“120”“110”手机,将抢救人员带到案发现场后,按民警指示在现场等待,后被抓获。龙某亮归案后照实供述其主要犯罪现实。龙某亮犯罪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其主要犯罪现实,系自首。同时查明,龙某亮之妻李某美对被害人吴某宇进行安葬并支付了丧葬费用。
↑裁定书截图
上诉辩称“热情杀人”,法院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23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2年1月7日宣判,被告人龙某亮成心非法剥夺别人生命,致一个人死亡,其行为已形成成心杀人罪,判处极刑,剥夺政治权益一生。被告人龙某亮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辩称,本人是因愤慨“热情杀人”,该当属于成心损伤致人死亡。
龙某亮能否为“成心杀人”成为庭审焦点。经过2023年1月3日的《四川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2)川刑终110号》能够看到有关内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亮上诉提出,案发当晚因吴某宇在争论中将龙某亮推倒,龙某亮才持刀砍杀吴某宇;龙某亮只是想将吴某宇砍成残废,没有杀害吴某宇的成心;吴某宇和别人有不正常男女关系,不关照子女;龙某亮案发前因丧子情绪低掉。龙某亮的辩护人提出,龙某亮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成心,应以成心损伤罪致人死亡追查龙某亮的刑事责任;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属于热情杀人,即便龙某亮的行为形成成心杀人罪,也不该判处极刑;龙某亮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吴某宇对引发本案有严重差错。
对此,四川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判认定现实清楚,证据的确、充沛,定性精确、量刑适当,审判顺序合法;倡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以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亮成心非法剥夺别人生命,致一个人死亡,其行为已形成成心杀人罪,龙某亮作策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分,归案后照实供述其主要犯罪现实,系自首。对于龙某亮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法院以为,龙某亮事先预备作案工具,蹲守并杀死吴某宇,不属于热情犯罪。龙某亮持柴刀延续、重复砍击吴某宇四肢致其双肘部,双膝部离断,并用手指将吴某宇双眼挖出,显著会致人死亡;龙某亮在侦察阶段的供述也证明龙某亮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吴某宇死亡,龙某亮该当承当成心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现无证据证明吴某宇和别人有不合理男女关系,本案系因龙某亮不能正确解决家庭纠纷引发,吴某宇没有刑法意思上的差错。龙某亮犯罪手段极其豺狼成性,犯罪情节特别顽劣,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极坏,本案虽因家庭纠纷引发、龙某亮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极刑,量刑适当。有关上诉、辩护意见均不能成例,法院不予采用。
四川省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例,法院予以采用。2023年1月3日,该案件最终灰尘掉定,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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