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法宣:某商家开展促销活动,现场发生意外,商家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某市环境优美,碧水蓝天,山野里,金黄的油菜花夹杂在绿油油的麦苗里组成了一幅幅美丽的春色画卷,使人赞叹不已。此地有一山泉而闻名遐迩,泉水明净碧绿,池底随处涌出亮晶晶的珠泡,一簇簇,一串串,大大小小,错错落落,争先恐后,闪闪发光,真是如泻万斛之珠。

该市的支柱产业是当地有名的某品牌啤酒厂,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济效益较好。

2017年3月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啤酒的消费需求也日渐加大,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某品牌啤酒厂在董事会通过决议,决议内容为啤酒活动方案,目的提升销量,获取利润回报。

2017年8月份中旬,活动准时开始;厂家特意请来了演出队助兴,现场人山人海,热闹非凡。李某,中年人,到超市购买日用品时,被演出队主持人开展的活动,深深吸引,有其耳闻,活动现场人人有份,一会分发免费啤酒,于是驻足观看,等待免费礼品。

刚开始,分发啤酒礼品,秩序井然,然而,现场人员较多,工作人员擅自决定,快速分发,用投掷的方法,结果一瓶易拉罐啤酒,重重的砸到了李某头部,顿时,李某瘫倒在地,昏迷不清;事后 ,救护车把伤者李某送往医院救治。

李某的家人,对厂家的活动,造成的人身损害,颇有微词,于是询问法律专家,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这种案件是典型的侵权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眼下,聚餐娱乐等各种活动纷纷登场,组织者一定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人员伤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鹿泉区文化艺术服务中心:法治文化高级研究员王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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