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目:国家烟草专卖局拟树立全国统统的电子烟买卖治理平台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树立全国统统的电子烟买卖治理平台。一般中小学、非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物销售网点。制止向未成年人发售电子烟产物。
电子烟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以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电子烟治理,标准电子烟市场秩序,依据《中国烟草专卖法》《中国未成年人维护法》《中国烟草专卖法施行条例》等法律法例,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物。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和烟具组合销售的产物等,不包括已归入卷烟治理的加热卷烟。
不含烟碱或许不必于传送烟碱的相似电子烟的产物不该标称为电子烟并该当在包装上以显著的形式表明“本产物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份”或“本产物不必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第三条 在中国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运营与进行监视治理活动,实用本方法。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主管全国电子烟监视治理工作,担任制订电子烟资产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视治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电子烟产物该当合乎电子烟国家规范。
电子烟国家规范包括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液、电子烟烟具、电子烟组件、烟弹、雾化剂、雾化物增加剂、电子烟烟用资料、电子烟释放物、释放量等的标准与技术要求。
第二章 生产治理和品质人身安全
第六条 对电子烟产物履行登记制度。电子烟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上市销售前,该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登记。对合乎前提的,准予登记并归入电子烟产物目录。对不合乎前提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阐明理由。
请求电子烟产物登记,该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实在、完好。
第七条 对请求登记的电子烟产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该当组织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依据测验检测汇报等请求资料对其人身安全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评论断。
第八条 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物和登记的产物消息该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设立电子烟生产公司、电子烟代加工有限公司、电子烟品牌持有公司与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公司,必需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批示,获得烟草专卖生产公司同意证,并经市场监视治理部份核准登记。未获得烟草专卖生产公司同意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份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条 从事电子烟产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活动,获得烟草专卖生产公司同意证,该当具有下列前提:
有和生产电子烟产物或电子烟用烟碱相顺应的资金;
有生产电子烟产物或电子烟用烟碱所需的固定生产运营场合、技术与设施前提;
合乎国家电子烟资产政策要求;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规则的其余前提。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有限公司还需获得国家有关部份的同意等。
请求人该当对其请求资料全都内容的合法性、实在性、完好性担任。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公司、电子烟代加工公司与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才能进行根本建设或许技术改造,必需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批示。
第十二条 电子烟生产公司、电子烟代加工公司、电子烟品牌持有公司与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公司变更烟草专卖生产公司同意证同意范围的,该当向原发证机关请求变更登记;未经批示,不得从事有关生产运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电子烟生产公司、电子烟代加工公司、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公司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与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该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运营权的烟草公司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
第十四条电子烟产物该当应用注册商标。
电子烟产物商标标识该当由省级市场监视治理部份指定的公司印制;非指定的公司不得印制电子烟产物商标标识。
第十五条 电子烟产物该当合乎电子烟产物包装标识与警语的有关规则。
第十六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活动的,该当树立产物品质保障体系,对其生产或获得登记的电子烟产物品质人身安全担任。
请托生产电子烟产物的,电子烟品牌持有公司该当对所请托生产的电子烟产物品质人身安全担任,并增强对受托代加工有限公司生产行为的治理,保障其依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该当树立统统的电子烟产物追溯制度,以增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治理。
第三章 销售治理
第十八条 获得烟草专卖批发公司同意证的公司,该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批示,变更同意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物批发业务。
第十九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该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请求领取烟草专卖零售同意证或变更同意范围。
获得烟草专卖零售同意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该当具有下列前提:
(一)有和运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顺应的资金;
(二)有和居处相自力的固定运营场合;
(三)合乎当地电子烟零售点正当规划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规则的其余前提。
第二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树立全国统统的电子烟买卖治理平台。
依法获得烟草专卖同意证的电子烟生产公司、电子烟代加工公司、电子烟品牌持有有限公司、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公司、电子烟批发公司、电子烟零售公司与个人该当在电子烟买卖治理平台中进行买卖。
第二十一条 依法获得烟草专卖同意证的电子烟生产公司与电子烟品牌持有公司只能经过电子烟买卖治理平台将电子烟产物销售给电子烟批发公司。
电子烟批发有限公司不得向不具有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历的单位或许个人给个电子烟产物。
获得烟草专卖零售同意证并具有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历的公司或许个人该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公司购进电子烟产物。
第二十二条 电子烟产物在进入统统的电子烟买卖治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
第二十三条 电子烟广告的监视治理实用相关法律法例、规章中对于烟草广告的规则。
第二十四条一般中小学、非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物销售网点。制止向未成年人发售电子烟产物。电子烟运营者该当在明显地位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记;对难以判明能否是未成年人的,该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制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物。
任何个人、法人或许其余组织不得经过本方法规则的电子烟买卖治理平台之外的消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物与电子烟用烟碱。
第二十六条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物履行限量治理,不得超越国务院相关主管部份规则的限量。
第二十七条 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物履行限量治理,不得超越国务院相关主管部份规则的限量。
第二十八条 制止销售增加大麻等简捷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与可自行增加烟液的电子烟。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与对外经济技术协作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与对外经济技术协作依法进行监视治理。
第三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生产公司、电子烟代加工有限公司、电子烟品牌持有公司与电子烟用烟碱生产有限公司,该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审查许可后,方可依照国家相关规则批示立项。
第三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公司同意证的公司,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批示,变更同意范围后,方可从事有关进口业务。
第三十二条 进口电子烟产物与电子烟用烟碱的需要,该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审查批示。
进口的电子烟产物、电子烟用烟碱该当经过本方法规则的电子烟买卖治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公司或电子烟生产公司、电子烟代加工有限公司。
进口的电子烟产物,应依照本方法规则进行产物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电子烟产物该当寄存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和海关合伙加锁治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批示的免税进口方案分批核销免税进口电子烟产物的数目。
第三十四条进口的电子烟产物该当在包装上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总有限公司专营”字样。
在海关监管区内运营免税电子烟产物的,只能零售,并该当在销售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规则的专门标记。
第三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物应在包装上标注“专供出口”字样。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物的公司,应依照本方法规则进行产物登记,获得烟草专卖生产公司同意证。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物,该当合乎目的地国家或地域的法律法例与规范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域没有有关法律法例与规范要求的,该当合乎我国的有关法律法例与规范要求。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依法对执行本方法的情况进行监视、检查,查处违背本方法的案件,并会同相关部份查处电子烟产物的制假售假、私运贩私、冒充伪劣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查处违背本方法的案件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问询犯法案件确当事人、嫌疑人与证人;
(二)检查犯法案件当事者的运营场合,依法对犯法生产或许运营的电子烟、电子烟用烟碱进行解决;
(三)查阅、复制和犯法活动相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票据、记载、文件、业务函电与其余材料。
第三十九条 对违背本方法的个人、法人与其余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可选用监管说话,通报批判,信誉治理,将产物移出电子烟产物目录,责令暂时地停止业务、进行整理,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电子烟用烟碱生产运营业务资历等举措。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树立信誉治理制度,将失信公司、个人或其余组织列为重点监视检查对象,增强监管,同时将失信消息归入全国信誉消息同享平台或在国家公司信誉消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触及性质顽劣、情节重大、社会危害较大的犯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归入失信联结惩戒对象名单。
第四十一条 电子烟的产物品质监视测验与冒充注册商标电子烟产物、伪劣电子烟产物等的甄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设置或许指定的电子烟测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物、电子烟用烟碱案件有功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与用于其余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经过雾化等形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许鼻吸的装置;烟弹和烟具组合销售的产物包括一次性电子烟、依照国家相关规范与产物登记清单等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物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全都或局部雾化为可吸入含烟碱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佐物质;烟液是指液体形状的雾化物。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的电子烟品牌持有公司是指获得电子烟产物登记、不实际从事生资产务的公司;电子烟生产有限公司是指获得电子烟产物登记并自行生产的公司;电子烟代加工有限公司是指未获得电子烟产物登记,仅受请托加工电子烟产物的有限公司;电子烟用烟碱生产有限公司包括烟用烟碱、雾化物等生产、加工公司。
第四十五条 电子烟税收征缴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方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根据《中国烟草专卖法》《中国未成年人维护法》《中国烟草专卖法施行条例》等法律法例中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则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份担任讲明。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