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车司机拒绝挪车致人死亡,是否涉嫌过失杀人呢?

央法传媒网讯,2019年7月13日下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北京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一辆疑似路虎suv追尾一辆铲车,发动机开始冒烟起火,铲车司机下车后,只顾打电话报警,未对涉事铲车进行挪车,并对suv车内人员进行施以援手进行力所能及的抢救,之后车内2人大火中死亡。


据悉,事发现场,有事故目击者和参与救援的网友发布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后,追尾的路虎车辆并非瞬间起火,在没有起火之前,参与救援的网友催促前车司机及时挪车抢救伤员,然而,铲车那名司机态度冷漠,却始终没有任何行动,而是一直不停的在打电话,不知道是在报警还是在和熟悉的人沟通交换建议,结果一步步贻误了最好时机,直到车辆骤然起火燃烧,虽然大家奋力救援,但已无力回天,只能眼睁睁的看着,任由大火吞噬路虎的伤者。

这起交通事故本可以积极救助伤者,但是,因为铲车司机的冷漠而造成了重大伤亡;那么这位司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司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过失杀人,是否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过失杀人罪又称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

我们通过视频可以看到,发生交通事故了,铲车司机本可以挪车,积极施以援手救治伤者,但是,他在只顾打手机,想到的是如何避免自己的利益损失,极端自私的心态暴漏无疑,自己的利益高于一切,而罔顾漠视他人的生命,这样的人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追究其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也是理所应当的……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第一,立即停车,第二,及时报案,第三,积极救治伤者,如需挪动车辆,可以标记位置,此时,最好手机拍摄事故现场保存证据;无论什么情况,生命是第一位的,按照法律的价值规律,一切法律冲突,要让位于最有价值的法律规定,而不是本末倒置,保护自己的蝇头小利,致使他人生命消亡……

这起交通事故给我们的启示:不应一己私利而罔顾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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